“日防夜防,家贼难防”,越是身边的隐患越难规避,相信没有哪个女孩愿意整天疑神疑鬼,怀疑男子会伤害自己。可现实生活中荒唐的事情却真有发生,在重庆就有一名技校女生,被男友下了催情药。
如果男友是为了追求刺激,那固然无可厚非,可令人大跌眼镜的是,男友竟然将女孩“贡献”给自己的三个朋友。以至于女孩惨遭囚禁,被四人轮流侵犯。
2009年8月20日,重庆市江北区发生了一桩女学生失踪案,江北某技校女生小易和小田外出游玩时突然失踪。校方发现不对劲后立刻报警处理,警方介入调查却并没能找到两名失踪女孩的下落,学校也无法提供其他有利线索,一时间所有人都为两个失踪少女担心。
直到9月8日,江北区分局突然接到报案,一名年轻女孩闯入派出所,向警方诉说了自己被下药后囚禁侵犯的遭遇。警方这才意识的,这个女孩就是失踪的少女小易,可她如果被犯罪嫌疑人囚禁,又是如何逃出来的?另外一名女孩小田又身在何处?
这一切都得从小易和男友罗一洪开始说起,小易出生在重庆某偏僻农村,从小家庭经济情况就很差,在父母的供养下小易读完了初中,却因为成绩太差没能考上普高,最终只能去技校读书。
在技校读书时,小易意外认识了在理发店工作的罗一洪。2009年,正是非主流盛行的阶段,留着非主流发型的罗一洪深受小女孩的追捧,因此在罗一洪的追求下,小易很快就答应当他的女朋友。
只是小易不知道的是,罗一洪不仅是理发店的员工,还是一犯罪团伙的一员。罗一洪和朋友张勤、李波、李明在理发店里逼迫女性MY。小易就是他们的猎物,罗一洪以谈恋爱为由接近小易,然后将其骗到理发店,逼迫她MY。
2009年8月20日,小易收到男友的邀请,去高新区玩耍。让罗一洪喜出望外的是,小易此行竟然还带着同学兼闺蜜小田。在外面游玩时,罗一洪偷偷在小易和小田的饮料里放了催情药。药效发作后,两人陷入昏迷,罗一洪则将她们带回了理发店。
在理发店里,四名犯罪嫌疑人轮流侵犯了小易和小田,并将她们囚禁在店内,拍摄了许多不雅照片,威胁二人从事MY工作。可小易和小田坚决不肯,为了让她们改变想法,四人将小易和小田转移到了江北区郭家沱月亮卡厅。
可就在9月8日上午,小易趁着卡厅内的看守人员睡觉时,偷偷逃离了卡厅,并向警方诉说了自己的遭遇。民警紧急出动,包围了月亮卡厅,将所有涉案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,同时也解救了被囚禁在卡厅里的小田。
至此这桩女学生失踪囚禁案终于告破,警方还顺势破获了一起强迫MY案,可谓是意外之喜。不过在对四名犯罪嫌疑人定罪时却产生了问题,作为小易男友的罗一洪,他与小易发生关系,是否构成犯罪?
众所周知,所谓“QJ罪”指的是,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,违背被害人的意愿,采用暴力、威胁、伤害或其他手段,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。
一般情况下,情侣之间发生关系是不构成QJ罪的,就算事后女孩报警,警方也要在拥有足够证据的前提下,才能将男方抓获。那么案例中的罗一洪,作为小易的男友,他是否构成了QJ罪。
笔者认为罗一洪同样构成犯罪,且不说他对小田也实施了侵犯,就算罗一洪仅仅只和小易发生了关系。在案发时他已经不知是小易的男友,更是一个逼良为娼的犯罪分子。在小易被下药后,失去了反抗能力,处于不知反抗的情况。
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罗一洪未经小易允许,与他人轮流和小易发生关系,那么就构成犯罪,而且还是严重的轮J情节。假设小易当时有自我意识,她是否会允许让男友和其他男人轮流侵犯自己?
很显然,小易不可能答应,因此罗一洪构成QJ罪证据确凿。其余三人也都构成了QJ罪,并构成了轮J情节,应从重处罚。
《刑法》规定,QJ罪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情节恶劣或构成轮J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无期徒刑或死刑。
据调查显示,小易和小田虽然年满14周岁,但均属于未成年人,法院很可能在10年有期徒刑的基础上,对四人从重处罚。
除此之外,罗一洪和张勤等人,还涉嫌构成强迫MY罪。强迫MY罪可获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情节严重的,可能获刑十年以上到无期徒刑。
总上诉书,罗一洪、张勤、李波和李明四人,同时构成了QJ罪和强迫MY罪(囚禁行为被归属于强迫MY罪中,不单独论罪),因此等待他们的或许将会是15年左右的有期徒刑。
正所谓“谁知彩凤随鸦度,遇人不淑遭摧残”,女性最悲惨的遭遇不是找不到如意郎君,而是随意托付终身,最终遇人不淑。就算是彩凤如果遇到了一只乌鸦,也会任由他人摧残。希望小易在以后的日子中,能够擦亮自己的双眼,切莫再犯同样的错误。